二、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风险的存在与发生就总体而言是一种必然现象,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偶然性。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具体性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自身的存在。对风险的认识只有通过无数次观察、比较、分析和积累经验,才能发现和揭示风险的内在运行规律。
3.复杂性。风险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其发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力和作用力是复杂的。再者,风险形成的过程是复杂的,人们对其产生不能完全了解,全面掌握。
4.可变性。风险的存在,是风险发生的前提条件。由于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风险存在一点的可变性。因此在一定条件下,风险是可以转化的。这种转化包括风险性质的变化、新的风险的产生、风险量的变化等
5.普遍性。人类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在当今社会,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6.可测定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风险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可预测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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