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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03月25日  点击数:2948 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 号)及《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8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以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为整合优化风险补偿金,规范使用管理,依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意见》(宁政投办发〔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设立,专项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时的补偿资金,包括助保贷、保证保险、财保贷等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风险补偿金增信,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 发放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与风险补偿金共同承担。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 放,并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合理安排、调整存放比例。

  第五条 托管机构每年提取不超过本金的0.5%作为托管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孳生的利息归属风险补偿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六条 申请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区注册经营时间2年以上,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良好,税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记录良好,无重大涉诉行为;

  3.企业须有合法担保或信用优质。

  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发展前景好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房地产、商贸类、工程类企业的贷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自主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审核后向金融机构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接受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增信、股权质押以及提拱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贷款。其中以抵押或担保方式贷款的,企业提供的有效抵押或担保不应超过贷款额度的80%,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 800 万元(含),金融机构应接受企业以抵押物、股权质押、保证保险增信等相组合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当合作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余额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时,由托管机构按照超出额度的10%存入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执行差别化定价,但不得高于同期本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条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应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未能备案的企业不予纳入风险补偿业务范围。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二条 贷款出现逾期时,金融机构应按约定要求担保、保险机构履行担保或保险责任,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进行诉讼。风险补偿金补偿额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本金为依据,按照相应风险分担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托管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并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托管机构初审后提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财政厅同意后划转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采用抵质押(含股权质押)或担保贷款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按50%:50%的比例分担风险;采用保证保险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40%。风险补偿金的风险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为限。

  第十五条 发生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向贷款企业进行追索,相关单位予以协助,追偿所得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照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偿后,对形成呆账的按程序核销,并向托管机构报送相关核销凭证。托管机构将相关凭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经财政厅同意后将已补偿的风险补偿金予以核销。

  贷款到期未发生逾期的,托管机构收回风险补偿金本金及利息;贷款发生逾期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待相应的风险责任处置完毕后由托管机构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风险补偿金账户的监管,并会同财政厅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应建立积极的工作配合机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偿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保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贷款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风险补偿类贷款,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治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宁非公经发〔2014〕29号),《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宁非公经发〔2015〕71号),《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宁非公经发〔2016〕71号)同时废止,原助保贷、保证保险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未到期的按原协议执行,到期的可按本办法续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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